法考的最大绊脚石,法学界的失败典型: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

发布日期:2025-10-08 15:28    点击次数:55

刑法学理论中,“行为无价值”和“结果无价值”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,也是法考备考过程中绕不开的考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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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它们也是非法本考生备考过程中最难懂的法律术语,甚至不少考生还会因为这些晦涩、拗口的法律术语而放弃法考。

任何有正常思维的人都应该承认,这两个概念很无厘头。

什么叫行为无价值?什么叫结果无价值?行为有没有价值?结果有没有价值?这和犯罪有什么关系?

它们的正确说法,应该是“行为非法”、“结果非法”。那么,“非法”和“无价值”又怎么会混淆到一起呢?

实际上,这两个概念很可能是法律界部分人士有意设置的让法学理论看起来“高大上”,同时显得“非常专业”的名词。一旦弄懂了两个拗口名词背后的真正含义,就会觉得,法律理论其实根本没那么复杂。

行为无价值、结果无价值,是如何定义犯罪的两种不同理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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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单来说,行为无价值理论认为,定义犯罪,关键在于评价这个行为是否是非法的;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,定义犯罪,关键在于评价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是非法的。一个侧重于行为的违法性,一个侧重于结果的违法性。

比如,男子出差提前回家,意外看到隔壁老王和自己妻子在床上,其以为对方是妻子的情人,随即拿起棍子把老王打伤,可实际上老王是歹徒,正在对妻子实施犯罪。

根据行为无价值理论,即从行为上判断,男子的行为是为了伤害老王,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;但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,即从结果上判断,男子的行为客观上制止了老王的犯罪,构成正当防卫。

这就是两个概念的不同。它们和什么“无价值”没有任何关系。

这两个概念,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我们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存在的问题,即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,甚至直接做西方理论的“搬运工”,缺乏鉴别批判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。

为啥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中,会出现这么无厘头的概念?因为盲目照搬。

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来源于德国刑法理论,德文原文是“Erfolgs-unwert和Handlungs-unwert”,unwert的字面意思确实有“无价值”“不值得”的意思,但同时也有“负面”“非法”的意思,日本法律界在引入德国法学理论的过程中,简单将其翻译为“无价值”,我国则沿用了日本的翻译。

于是就形成了这两个非常怪异的概念。

Erfolgs-unwert,正确的翻译应该是“行为非法”或“行为恶”。

Handlungs-unwert,正确的翻译应该是“结果非法”或“结果恶”。

所以,本来一个很简单通俗的概念,只是为了说明“判断犯罪,是根据行为的非法性来判断,还是根据结果的非法性判断”,却硬生生地被搞成了什么“行为无价值”“结果无价值”。

更荒谬的是,法学界还整天煞有介事地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讨论,其实最首要的任务,是给这两个概念“正名”。

盲目照搬、崇拜西方法学理论,是法律界应该正视的问题之一。

甚至部分法学家坚持认为法律就该是西方那种模式,要少讲中国特色,这是不自信的体现。

法律在我国并非新鲜事物,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中就有法家,司马迁《史记·高祖本纪》:“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;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余悉除去秦法”,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“法不阿贵”等法律精神更是深入人心。

“橘生淮南则为橘,生于淮北则为枳”,不同的社会基础,当然需要不同的法律理论,盲目照搬西方理论,未必适合我国国情。

因此,在借鉴学习西方法学理论的同时,也要充分挖掘我们自己的法学文化,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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